原告冉**、原告卫**、原告王**、原告冉**、原告冉**与被告王**、被告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被告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13年2月20日,我们的亲属冉运峰受被告王**之邀,去其位于0米的家中工地帮忙干活。在工作过程中,因其雇佣的吊车司机在作业时,吊车臂碰到空中的高压线,将正在下面干活的冉运峰电击倒,造成冉运峰死亡。事后,吊车方张**已赔偿原告部分损失,被告王**未经行政机关许可,擅自在高压线下搭建建筑物,且租赁的是不具有安全性能的车辆,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另,被告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事发地不符合安全高度,且未及时清理高压线下的建筑物,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要求被告王**、被告内黄县电业管理公司、被告太平洋...(本文书还有2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