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诉被告张**债权人撤消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朱*(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诉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债务抵偿行为。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张**分多次向原告尚**借款共计241000元,并与2015年11月21日向原告尚**出具了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用200件湘泉尊品2016私藏酒(四瓶装)按照1000元/箱的价格抵偿给原告,用于抵消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并撕毁了原告所持有的借条原件。原告收到这些酒后,经查询该酒345元/箱,被告按照按照1000元/箱的价格抵偿所欠借款显失公平,并申请对该酒每箱的价值进行评估。...(本文书还有1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