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来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公司)、第三人武汉中鑫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宏公司)、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彭**,被告博士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新房公司及第三人中鑫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博士来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9803.3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17996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5日(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10%,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中新房公司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请金额1089803.39元包含两部分工程的欠款,第一...(本文书还有3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