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来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公司)、第三人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彭**,被告博士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新房公司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士来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100万元及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的利息48万(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2月16日起直至本金还清为止),被告中新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中新房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被...(本文书还有2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