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许昌亿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合市政)诉被告(反诉原告)鄢陵县鼎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园林)、被告许昌和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鑫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合市政法定代表人贾**、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鼎鑫园林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和鑫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5年初,原、被告双方签订《长葛市小谢*项目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长葛市大周*小谢*社区配套工程项目”交给原告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室外工程***小区内道路、消防给水**室外给水、雨污水、物业房办公楼及土建安装**室外高压和低压电缆预埋工程**室外弱电预埋工程、园林绿化给水**室外微地形。工程款在合同内工程完工且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2016年10月13日原告又和被告和鑫达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其向原告提供担保,约定在原告与被告鼎鑫园林签订的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其账号*******。由于被告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000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对反诉原告的反诉,其认为,1、逾期交工是因为反诉人所安排的其他施工单位工期拖延所致,不是原告公司的过错;2、2015年9月23日原告施工已经达到交工条件,并申请付款,发包方均已经认可,不存在逾期至今,反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是恶意诉讼,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鼎鑫园林辩称:2015年3月30日被告鼎鑫园林与原告签订的长葛市小谢*项目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验收标准,合同价暂定650万元,最终以双方约定标准计算的价款为准。如有质量问题,原告无偿予以返工重做。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在90日内完成承包工程,但其在具备施工条件下未能按时完成工程,虽经多次催促,但其一直不能交工。一直到2016年12月23日,建设...(本文书还有8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