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赵**、赵**,原审被告赵**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上诉人赵**、赵**,原审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原审按遗产继承纠纷处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单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赵**、赵**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却不履行,应当不分死亡抚恤金。且从一审法庭调查的事实可以得知,原来按规定其父亲去世后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也就是30800元,后来经过上诉人方的要求和不懈努力,国家照顾提高标准才给了112070元的死亡抚恤金等补偿,该补偿在其父死亡后一年多才到位,上诉方来回跑事儿花5万多元,为其父办丧事花了近3万元多元,××产生的债务偿还后,也...(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