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石河子市金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河子市金利源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证的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3434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5年至2017年1月为被告拉运木片运至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双方通过结算。被告认为其尚欠原告20363元运费未付。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不合理克扣原告劳务费,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34348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石河子市金利源工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雇佣原告驾驶自己的车辆为其拉运木片至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每吨35元,原告同意。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原告先后为被告拉运木片到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25日至26日,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张雪梅结算。后被告工作人员...(本文书还有1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