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吴**、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被告吴**与被告何**系夫妻关系。被告吴**于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蒋**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前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一份《借条》为证。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吴**在借款后仅支付了5个月利息,之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付,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吴**、何**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被告吴**向原告蒋**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吴**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蒋**收执,借条载明:“甲方:蒋*...(本文书还有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