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1因与被上诉人王*6、王*5、原审原告王*2、王*3、王*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15)魏*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1的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王*5的诉讼代理人史**、宋**,被上诉人王*6、原审原告王*2及王*6、王*2、王*3、王*4的诉讼代理人蔵艳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王**所立公证遗嘱无效,将其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王**在遗嘱中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分配给上诉人王*1及被上诉人王*5,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王*5已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将继承应得份额赠与上诉人,原审判决未予认定,侵害上诉人权利;原审判令上诉人王*1补偿被上诉人王*5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争议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一直由上诉人出钱出力,上诉人与母亲王**共同居住老屋内,对母亲照料较多,且被上诉人王*5表示放弃继承,上诉人是否对王*5进行补偿应取决与上诉人是否自愿,原审法院无权将此项道德义务以判决形式强加于上诉人。
被上诉人王*5辩称,王**在订立遗嘱时处分了属于王**、张**的遗产及他人的财产,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超出部分无效,原审认定王**所立公...(本文书还有5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