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姜**、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500元,利息1032元(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2.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500元;3.判令二被告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朱**与被告姜**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姜**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借款利息为年息10.32%及违约责任。...(本文书还有1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