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嘉禾县袁*镇马鞍山煤矿(以下简称马鞍山煤矿)、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李*申请追加嘉禾县袁*镇麻窝煤矿(以下简称麻窝煤矿)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贺**、被告马鞍山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麻窝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70564.38元(利息计算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6年10月20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需求,向原告请求借款。原告于2013年4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提供了200000元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