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皖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本案不构成第三者交强险,赔偿应减少67484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刘**和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错误。1、一审认定乘客为第三者行人,性质明显错误,依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不构成交强险赔偿的要件,不应适用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条款进行赔偿,应当适用车上乘客...(本文书还有2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