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诉被告广州市林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建公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的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江**本人及林建公司、江**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前经过长时间、多次协商,双方确定由林建公司将一台旧的施工升降机(产品型号:sc200/200,产品编号:12100233,设备代码:48604*****0123232,制造单位: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度为70米)卖给原告,交易总价格为122000元,并配附墙架7套。对上述内容协商一致后,2016年1月27日当天,被告收取了原告交的定金3万元,两被告出具收据。
支付定金后,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原告履行交付义务。无奈,原告向*被告寄送《催告函》要...(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