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15日自诉人夏某某与被告人于雷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于某某。被告人于雷在与自诉人夏某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制作假离婚证的方式向被告人刘*贤隐瞒其真实的婚姻状况,于2012年8月9日与被告人刘*贤在新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2年8月12日被告人刘*贤在新民市妇婴医院生育一子于某某1。2015年2月3日二被告人在新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6年4月8日自诉人夏某某与被告人于雷在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协议婚生子于某某由夏某某抚养,于雷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夏某某抚养费人民币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阜新市细河区常青街**号**单元**房屋一处、辽a******大众汽车一辆归夏某某所有,于雷给付夏某某人民币5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贤于2002年5月26日与前夫古双山在新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贤与其前夫古双山在新民市民政局办...(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