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酒泉中泰伟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中泰公司)与被告新疆哈密广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广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伟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哈密广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中泰公司诉称,2010年10月,被告新疆哈密广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广汇公司)口头通知原告对广汇淖柳*路k250处-k460处共计156.86公里的公路进行养护,养护工程单价为24000元/公里/年。2011年1月,双方依据上述内容签订了正式的公路养护施工承包合同。在此后原告养**,两被告相**原告支付了部分养护费用,并扣留了5%的质保金。2011年底,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被告通知原告继续按上述合同进行养护,对此原告也未提出异议。2012年2月26日,被告哈...(本文书还有3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