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
原告裴**诉被黄**、杨*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月6日、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及其委托代理人孟*,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诉称:2012年4月6日、2013年2月19日原告与案外人徐州市科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路南星光名庭1-1-**室和1-1-**室房屋。原告在2011年、2012年期间已经全额支付了两套房屋的购房款,其中1-1-**室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1-1-**室已经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徐州市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书等各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手续交付给了原告。因原告长期在德国,没有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该房屋被杨*查封,原告提起的执行异议被驳回。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徐州经济开发区杨*路南星光名庭1-1-**室房屋为原告所有,在(2014)鼓执字第****号案件中,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如下:涉案房产是我和科力公司联合开发,我委托万家乐房产中介张莎莎给我打理外部事宜,并经张莎莎介绍向原告借钱。原告认为我的项目不错,主动借钱给我,我用涉案房产作为抵押,且科力公司为原告办理了网上备案。2011年1月5日,我带原告一起在售楼处签订了订购书,原告把钱打给科力公司760万元,预定了两套房子用作抵押,后我将钱领出来,期间办理任何事情我都在场。2012年1月5日,我还给原告800万元,但网上备案没解除,原告称其暂时不用该笔资金,让我再用9个月,然后又打给我752万元。之后,原告称还有一笔闲用资金可以借给我用,原告以同样方式将375万元打到科力公司,然后我从科力公司把钱领出来了。2012年9月,752万元借款到期了,我准备好资金还给原告,原告在德国给我打电话称该笔钱...(本文书还有7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