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因与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管理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尹**及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诉称,2017年2月10日,被告在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玻璃大门贴出公*称”307国道北侧环境整治项目是我市2017年园艺场周*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项目”,该公*涉嫌造假;2017年2月17日,被告在灵武园艺试验场大门居民区张贴公*称”西平路东延伸秦*至园艺场场部门口宽90米;园艺场场部门口至下白路宽30米,总长约2.6公里,用地面积193.43亩,征收各类房屋面积3.58万平方米”,该公*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原告作为灵武园艺场的职工,认为被告无权越权自批自征灵武园艺场的林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征收灵武园艺试验场193.43亩国有林地修筑2...(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