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北京铁路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韩*明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户传飞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5月25日,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受害人治疗尚未结束,致使鉴定不能,原告撤回鉴定申请。6月25日,原告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本院于6月29日开庭审理后,裁定被告先行给付原告治疗费18万元,用于原告后续治疗。之后,本案中止审理。2013年9月4日,原告再次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本案恢复审理。9月23日,司法鉴定结束。10月10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10月16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本案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宋**及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北京铁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起诉称:2011年5月24日13时45分许,原告由天津塘沽进港二线塘沽站新港编组场7道经过。由于该编组场未封闭、且没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原告爬越停留车辆上的集装箱时,上方的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放电,致原告重伤。
事故发生后,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及其父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此认定不服,认为铁路运输企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负有相当的安全防护和注意义务...(本文书还有5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