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赵**、赵**、赵**、徐**、熊**诉被告江**、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惠**,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徐**,原告熊**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华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2013年6月11日19时45分,被告江**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赵**驾驶的云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宣威市得禄乡务乐村委会曹*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及其子赵**、其妻徐**受伤,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6月13日死亡。此事故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赵**无责任,赵**与江**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现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1012843.50元。
被告江**辩称,对原告所诉基本事实无异议,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不足部分愿意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我已垫付的医疗费11万元应扣除;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的计算不合理,具体赔偿项目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方所诉基本事实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方请求的具体项目及计算方法不合...(本文书还有5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