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诉被告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曲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2016年10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沈**,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2015年11月12日,被告陈*驾驶云dxxx号**轮摩托车在宣倘联线k1+600m处与原告驾驶的云dxxx号**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沈**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1月14日,该事故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5055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沈**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肇事车辆云dxxx号车系陈*所有。该车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沈**受伤后被送往云南省第二人民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重度多发伤;①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左眼眶骨折;②闭合性胸部损伤:左第8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左肺挫伤;③左胫腓骨、左髌骨开放骨折,左胫骨骨缺损,腓总神经挫伤;④左髋臼骨折并髋关节脱位;⑤左足第1跖骨开放骨折;⑥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脂肪栓塞综合症;3、低蛋白血症;4、左下肢深静脉血栓。2015年12月25日出院,原告共住院43天,期间有家属陪护。原告沈**的损伤于2016年3月15日经宣威利民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本文书还有5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