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侯**、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6年5月25日14时左右,原告在自家门前的地里施肥。被告侯**从原告家地边经过时,问原告怎么要挖路,原告回答说没有挖着,被告硬说是原告挖的,并对原告进行辱骂,边骂边抓泥巴撒向原告。接着,被告又将原告推到,用手抓伤原告的脸部,双方发生厮打。原告跑回自家门前时,又被被告胡**用棍棒打了腰部两下。原告受伤后到羊场镇卫生院治疗,诊断为:1、全身多处抓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头皮血肿。住院19天,共用去医疗费3841.91元。2016年8月29日,原告之伤经云南省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陈**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陈**的后期...(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