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诉被告李*2、郭*、李*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1诉称:原告与被告李*3于201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16日经李*4、赵*等人之手送给被告彩礼6.1万元,衣服折款7000元及酒、肉等礼品。原告与被告李*3在以后的交往中,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婚约关系无法维持,经媒人调解,分歧较大,为此,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6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1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
1、...(本文书还有1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