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金宇建泰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宇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宇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华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彩钢板加工合同》,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23,4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5日至2014年11月5日期间,原告以转包方式与被告签订《彩钢板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就长春房地集团现场18公斤防火耐阻燃苯板制作、安装工程等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制作、安装义务,而被告仅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原告施工项目早已投入使用,被告却拒绝支付尾款,故诉至法院。
华宇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彩钢板加工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尾款。现双方未...(本文书还有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