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诉被告刘*、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被告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衡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9061.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7时许,被告刘*驾驶湘d******号小型轿车从衡阳县关市镇往井头镇方向行使,行至衡阳县关市镇金马村普家组路段时,因被告刘*不按规定会车,致使与被告刘*对向行使的欧**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了原告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伤后被送往衡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入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8天。本次交通事故经衡阳县交警大队勘验后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本文书还有3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