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何**、何**、吴**、何**、何**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粤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何**、吴**、何**、何**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小沥村第六经济合作社通过召开全体村集体股东会议,就旧宅地与穗成围鱼塘土地分配方案协商并书面表决签名确认,各户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执行分配方案。中山市东凤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宗地图(宗地编号:xl6-72)的座标图,明确何**等五人所属土地座标位置,并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小沥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穗成围鱼塘的土地无偿分配给何**等五人长期使用,实际面积为884.04平方米。双方签订的协议已成立并生效。根据东凤镇人民政府原党委书记杨*队成立小沥六队村务...(本文书还有2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