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央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中央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工行中央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工行中央街支行给付高*存款本金10,349.18元;工行中央街支行给付高*存款利息950.00元(1991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事实和理由:1.工行中央街支行称高*的原账号*******、高*的存折账户一直在使用,没有充份的依据。2.高*不认可无高*出示存折提取的款项,所以工行中央街支行应按存折的显示数额支付款项。如果工行中央街...(本文书还有2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