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男,1936年8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侯集乡大黄村**号。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豫112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与本村居民黄某1因宅基地问题,引起争执、吵骂,后在本村即舞阳县侯集乡大黄村大街上相互撕打。被告人黄**在与黄某1翻滚撕打过程中,致黄某1右胸部第7、8肋骨骨折。经鉴定,黄某1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10853元/年。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