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土地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向被告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案被告,并于同年12月10日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委托代理人贺**、刘*,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2016年4月8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5月15日恢复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9月14日,因宁乡县花明国际幸福城项目征地,原告蒋**与被告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就原告房屋补偿事宜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
原告蒋**诉称,2015年9月14日,因花明国际幸福城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原、被告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原告认为,被告与其签订的前述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拆迁房屋协议书》无效。
原告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拆迁房屋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在胁迫利诱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的拆迁房屋协议无效;2、花明楼镇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资料两份,拟证明本案所涉的花明国际幸福城一期不属于公益建设项目而是商业旅游地产开发;3、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下载的两份资料,拟证明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和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均不具备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职责;4、湖南省人民政府提供的花明国际幸福城征地放弃听证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在省政府征地...(本文书还有64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