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该支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孙**、刘**、刘**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本案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收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审委(2012)10号会议纪要第44条的规定,由审判员张素琴审理该管辖权异议案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文书还有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