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七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7月份至2016年8月份任我村1组组长。在被告任职期间,以白玉林等人未交土地承包费为由,柏林营子村1组提起诉讼后败诉。在上述诉讼中,被告收取村民费用6700元,组里又支出其他费用25000余元。要求被告赔偿。...(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