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周**、周**、周*、周**、何**与被告李**、中国大地*******************、黄**、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未予答辩。
被告黄**辩称,被告黄**没有过错,对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划分有异议。被告黄**为车辆购买了足额的保险,被告黄**即使有责任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黄**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请求法院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六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应当提供病历资料和医疗费发票原件;周*清是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总和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总和;交通费应当出示票据;误工费不应当超出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不超过15,000元;摩托车损失应提供鉴定意见。保险公司不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乔木村证明,证明六原告均为农业家庭户口,系周*清近亲属,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了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的湘龙司鉴中心(2017)痕鉴字第47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碰撞情况,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提供了保险单及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其余...(本文书还有3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