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小额贷款公司)、玉林市长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丰信息咨询公司)与被告郑*、冯**、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丰小额贷款公司、长丰信息咨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郑**、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林市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长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冯**、郑**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55383元,并支付至2015年4月24日的利息20300元、至起诉时违约金63249.58元给被告长丰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和违约金应计算到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郑*、冯**、郑**共同支付至201...(本文书还有3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