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唐**、湖南杰众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杰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助业贷款,金额为19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78751216000751)《个人贷款合同》和《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编号为:78751217000011)。被告唐**以其所有的房屋××霞开发区××地××、××、××开发区××地××号为被告刘**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杰众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刘**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2年11月11日向被告发放了1900000元贷款。截至2015年12月11日,被告的贷款已经到期,尚*本金509080.35元及利息63657.53...(本文书还有3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