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薛*对本院查封邳州奥特莱斯精品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奥特莱斯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万兴商业步行街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商××号)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薛*异议称,2011年8月6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邳州奥特莱斯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由案外人购买邳州奥特莱斯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万兴商业步行街二期5区**号楼**号(商*),双方约定该商*的总价为7725185元,合同签订10日内案外人支付200万元,合同签订8个月内支付总房款的70%以上,剩余房款于过户后10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分别是:2011年8月16日支付200万元,2012年3月7日支付470万元,以上共计支付购房款670万元。案外人委托邳州奥特莱斯公司将该商*对外出租。2013年10月,案外人准备支付剩余房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邳州奥特莱斯公司将该商*抵押给...(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