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陈**、平南县帝豪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豪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苏**的上诉请求:1、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16)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帝豪公司与陈**之间属于非法分包关系,帝豪公司与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帝豪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陈**,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由帝豪公司与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帝豪公司与陈**是加工承揽关系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是雇佣关系,案外人苏忆朝与上诉人不是雇佣关系,是代发工资关系。3、上诉人在工作中没有任何过错,帝豪公司与业主对工地负有安全管理义务。4、帝豪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陈**,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应由帝豪公司与陈**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帝豪公司答辩称,1、帝豪公司与陈**结算,与上诉人不认识,上诉人摔伤时也是陈**打电话给帝豪公司...(本文书还有5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