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马**以及原审第三人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硕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6)桂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零春可,原审第三人宏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2015年7月9日黄**与马**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处,...(本文书还有2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