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詹秀敏将被害人王*3家西屋箱子内放的37000元人民币和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6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秀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3、李*、王*4等人的陈述,证人王*1、王*2的证言,前科查询证明,鉴定结论告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取证...(本文书还有38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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