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齐**、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国物流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保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英大泰和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及爱国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2015年6月27日2时10分许,齐**驾驶爱国物流公司所有、英大泰和财保公司承保的豫e×××××/豫e×××××半挂牵引车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安钢西门岗”东100米处将在安岗大道行走的原告撞伤。该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安公交认字(2015)事故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