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客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骏马客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宋*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骏马客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5月23日乘坐骏马客运公司运营的12路公交车,因司机急刹车,我在车内摔伤。当天经医院检查显示,肋骨变扁(骨折)。后我仍疼痛难忍,就联系了骏马客运公司,刘*长给我1500元医疗费,让我先去看病,并承诺还会给我看病钱,直到治好为止。还让我签字证明收到了钱,但我不识字,不知道上面写的什么内容。自此以后,我再次联系骏马客运公司要求赔偿,骏马客运公司拒绝赔偿。2016年10月17日,我带着材料找到骏马客运公司,骏马客运公司把材料偷走,涂改了时间,百般抵赖。后被骏马客运公司的曹*任将我打伤,造成我乳房青紫红肿。现在我因病情日夜在痛苦中度过。
骏马客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宋*的上诉请求。
宋*向一审法院起...(本文书还有4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