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特公司)与被告杭州高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成公司)、刘**、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尔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高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尔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84724.2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期间自2015年1月29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刘**、张**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与被告高成公司多次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空压机等货物,原告早已按约定交付货款项下...(本文书还有1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