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彭**、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彭**、程**立即向蒋**偿还借款5万元及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彭**于2015年2月16日向蒋**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有彭**向蒋**出具的《借据》一份为证。本案借款发生于彭**、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彭**、程**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彭**、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彭**于2015年2月16日向蒋**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兹有(借款人)彭**向(出借人)蒋**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元),月利息为2%,按月头支付。(本借款已用现金支...(本文书还有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