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收条一张,证明本次事故我垫付给原告34000元,其中垫付给原告29000元,垫付给被告舒**医疗费5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人保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中国银行汇款回单,证明本次事故我公司垫付给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请求在理赔款中予以抵扣。
被告舒**、顺富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保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对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三性均无异议,但是原告户籍为农村;对证据2,该组证据均为复印件,需庭后核实原件;对证据3,无异议,但是事故认定是中载明肇事车辆事发时超载;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对原告的治疗情况无异议,对于相关费用应以医院正式的发票为准,非医保用药请求法庭给予时间我公司审核,如法庭根据相关法律扣除我司也无异议,医疗费正规发票金额为6533.73元;对证据6,居住证明应该管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本文书还有3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