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昆山之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昆知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昆山之歌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昆山之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昆山之歌娱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文书还有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