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陈**,男,汉族,1966年12月**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原审第三人金**,男,汉族,1961年5月**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原审第三人周**,男,汉族,1960年6月**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原审第三人冷**,男,汉族,1969年10月**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原审第三人谭**,男,汉族,1965年11月**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原审第三人暨**委托代理人:高**,男,汉族,1962年4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应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
原审第三人暨**委托代理人:张*,男,汉族,1963年2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应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
上诉人株洲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株洲市人民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张*等...(本文书还有2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