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与被告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鲁l×××××号小型轿车;2、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使用费200元/天;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4、诉讼费、送达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鲁l×××××号小型轿车系原告所有,车辆发动机号**65,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4g*******。2017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到原告家中无故将原告车辆开走,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车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逾期还款并且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车辆保险,...(本文书还有2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