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巫山县邓家乡神树村煤厂(下称神树村煤厂)、田**、唐**、刘**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2017)鄂0802民初****号民事裁定,对巫山县邓家乡神树村炼厂在重庆市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享有的补偿款8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被告神树村煤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税勇、被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四被告当庭均不要求增加答辩和举证期限。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政府关闭巫山县邓家乡神树村煤厂补偿款800万元补偿给原告廖**。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增加诉讼请求:主动撤回第一项诉请。变更增加请求:1.依法确认2004年2月12日原告廖**与被告神树村煤厂签订的神树村煤矿转让合同有效。2.依法判决廖**自己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巫山县邓家乡神树村煤厂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3.依法确认政府关闭巫山县邓家乡神树村煤厂补偿款800万元给廖**。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告经巫山县邓家乡政府招商引资,乡招商办主任丁国华授原法定代表人谭**委托起草煤矿转让合同,2004年2月12日,原告与神树村煤厂签订神树村煤矿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约定煤矿转让80万元,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原告按约定向神树村煤厂原法定代表人谭**支付了煤矿转让费80万元。神树村煤厂将煤矿交付给原告投资建设改造机械作业生产系统、经*、管理。(主井口坐标,x:3417925;y:...(本文书还有7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