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0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郑*二终字第96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重新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2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2年10月2日、2012年10月7日,被告又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共计向原告借款1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对上述款项不予返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辩称:1、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提交的三张借据中,其中两张(2012年9月28日、2012年10月2日)系格式借据,并非一般自然人之间借款所书写的借条,借条内容也非被告本人所书写;且该两张借据上虽有“借款用途说明”一栏,却仍未注明借款用途,显然与常理不符。纵观涉...(本文书还有4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