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7月26日作出(2015)银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和(2015)银刑初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6)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代理检察员周*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王**,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4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张**电话指使被告人张**拿到张**租住房即金凤区某公寓的房门钥匙,并进入该租住房中从冰箱内拿出部分甲基苯丙胺(冰毒)准备贩卖。2014年11月18日晚,张**电话指使张**在永康***小区门口的轿车内与外号叫”可可”的男子(在逃)进行毒品交易,公安人员在抓捕过程中,”可可”驾车搭乘张**撞开围堵车辆逃离现场。后公安人员在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小区将张**抓获,当场从房间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1包。随后公安人员押解张**到张**在金凤区某公寓的租住房并从该房间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3包。经称量鉴定,11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294.7克,13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2538.26克,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34.90克未检测出毒品成分,其余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编号为1-6号均匀混合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1%,编号为9、10、...(本文书还有6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