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海如、洪**、苏**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宁03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海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扣押的被告人苏海如白色直板vivo牌手机1部、黄色直板sancup手机1部、手机卡2张、银行卡3张,扣押的被告人洪**黑黄相间长虹牌直板手机1部、米色gionee牌直板手机1部、手机卡2张、木头箱子1个,扣押的被告人苏**白色直板vivo牌手机1部、手机卡2张、银行卡2张,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洪**不服,提出...(本文书还有1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