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雍**犯合同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5)银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听取检察机关建议本案书面审理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雍**,将案卷依法移交检察机关阅卷,听取了检察机关意见,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4年3月,被告人雍**通过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银川市房改办)原副主任李平(另案处理)承揽银川市房改办老旧房改房维修工程。其后,被告人雍**挂靠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达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二建银达分公司)与银川市教育局等单位签订39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维修资金由银川市房改办按工程进度拨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人雍**采取虚报工程量、重复上报维修工程、增加工程造价等手段,利用银川市房改办、银川高新区远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宁夏永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的监管漏洞,在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竣工验收报告、基建施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等材料上报银川市房改办,骗取工程维修资金。经江苏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鉴定...(本文书还有5859字未显示)